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532號
TTDV,101,司促,5532,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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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3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 理 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李萬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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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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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1年5月10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0年6月11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11月10日止  │      │ 101年12月11日止  │              │
│ │ 2,140元     ├──────────┼──────┼──────────┼──────────────┤
│ │         │ 101年11月11日起至 │百分之4.344 │ 101年12月12日起至 │百分之4.344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1├─────────┼──────────┼──────┼──────────┼──────────────┤
│ │         │ 101年5月10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0年6月11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11月10日止  │      │ 101年12月11日止  │              │
│ │ 82,500元    ├──────────┼──────┼──────────┼──────────────┤
│ │         │ 101年11月11日起至 │百分之4.344 │ 101年12月12日起至 │百分之4.344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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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依借據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計付;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改 │
│      │ 按長濱鄉農會基準利率(3.62%)加二成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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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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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