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525號
TTDV,101,司促,5525,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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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界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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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