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94號
TTDV,101,司促,5494,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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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101年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26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9日起至民國108年
   5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9%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
   房貸利率,機動調整〕。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
   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101年10
   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之違約金。立
   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10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額度21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8月31日起至108年8月8日
   止,利息按年利率8.6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
   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
   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
   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
   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
   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10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
   月(期)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458,199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
   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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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251,143元    │ 101年10月6日起至 │百分之9.9  │ 101年10月6日起至  │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
│ │ 207,056元    │ 101年10月8日起至 │百分之8.65 │ 101年10月8日起至  │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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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