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25號
TTDV,101,司促,5425,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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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黃清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4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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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