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陳碧慧
林明財
一、債務人陳碧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明財給付之,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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