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03號
TTDV,101,司促,5403,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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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陳碧慧
      林明財
一、債務人陳碧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明財給付之,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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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