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25號
TTDV,101,司促,5325,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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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昂孟澐
      昂誠吉
      謝子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昂孟澐於民國97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昂誠吉、謝
   子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34,972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20%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昂孟澐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4,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償還,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昂誠吉謝子華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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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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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4,972元    │ 101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1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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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