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
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6年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債務人迄96年
12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7,493元未為清償(含尚
欠之分期付款133,720元及已到期之利息3,773元),其中
133,720元自9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及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5,000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