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17號
TTDV,101,司促,5317,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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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
   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6年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債務人迄96年
   12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7,493元未為清償(含尚
   欠之分期付款133,720元及已到期之利息3,773元),其中
   133,720元自9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及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5,000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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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