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王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原 告 卓欽賜
被 告 蔣治華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蔣汝蘭
被 告 蔣汝梅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蔣若言
被 告 蔣若晨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蘭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中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