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秩字,101年度,53號
TTDM,101,東秩,53,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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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裁定       101年度東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李素琴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張素美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 年
11月29日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李素琴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張素美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李素琴張素美均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0月25日下午4時40分許。(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新生路之香香牛排館旁。(三)行為:被移送人李素琴張素美加暴行於人。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素琴於警詢中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2頁)。(二)被移送人張素美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7頁背 面至第8頁)。
(三)證人吳國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5頁至第5頁背面) 。
(四)刑案現場測繪圖1紙及現場照片7張(見警卷第8 至12頁) 。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 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 人李素琴張素美雖均於警詢中陳稱毋須對對方提出傷害告 訴等情(見警卷第2、4頁),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 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 條參照),而被移送人李素琴張素美均係加暴行於人 ,且其等毆打之處所係在公共場所,自均足以對於公共秩序 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均要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稱加暴行於人之態樣無訛,均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亦同此意旨)。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李素琴張素美加暴行於人,妨害公共秩 序與社會安寧,惟念及被移送人李素琴張素美均於事後坦 承非行,態度非惡,兼衡酌其等年齡、品性素行、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情節、生活狀況(被移送人李素琴務農,經濟 狀況勉持;被移送人張素美無業,獨自扶養二子,經濟狀況



貧寒)、教育程度(被移送人李素琴為國小畢業;被移送人 張素美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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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