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1號
TNDV,101,重訴,41,2012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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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振凱
洪克綺
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梁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崑智洪崑吉洪蕭珠、洪寶山間請求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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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