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45號
TNDV,101,訴,745,201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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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馮汝廷
被   告 陳麗萍
      張權發
      張峰榮
      吳靖莉
      王炯焜
      卓新德
      鄒其和
      龔俊嘉
      陳秋桐
      陳秀麗
      朱占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8月14 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97元,並於101年8月20日送達原 告,原告對上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55號裁定抗 告駁回,原告於101年10月5日收受上開裁定,未再抗告業經 確定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 度抗字第155號卷宗附卷足憑。嗣經本院再行發函通知原告 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函已於101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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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