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53號
TNDV,101,訴,553,2012122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郭牡丹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被   告 郭黃錦蕉
      郭天祐
      郭友信
      郭水木
      李郭麗花
      郭麗珍
      郭麗菊
      郭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①原告郭牡丹及被告郭忠正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②被告郭天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