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杜瑋玲
兼法定代理人 張履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加清等17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