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59號
原 告 許嘉瑩
訴訟代理人 張寶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永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00元,嗣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再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惟原告於106年8月18日復具狀擴張聲
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5,400元(1100+4300),尚欠新台幣5,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