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沈品佑
被 告 沈洪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