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05號
TNDV,101,補,605,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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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郭華琪
被   告 吳柏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6,000
元(主張不得通行範圍之面積共65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計算)
原告土地,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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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