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蕭嘉美
相 對 人 張志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玖拾萬零玖佰捌拾肆元後,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五四九六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強制執行程序乙案,現於法院97年度執 字第55496號繫屬在案,相對人業已查封聲請人所有之12 筆 不動產(詳如下附表),並於近日進行拍賣。惟查,聲請人 與相對人素不相識,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且原告之前 手亦未積欠前手抵押權人任何債務,而聲請人更未收到任何 執行名義之通知,故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12筆不動產 為強制執行,應無理由。
㈡聲請人已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而前開執行程序於進行鑑價後即將拍賣,倘不停 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 擔保,請准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規定,裁定准予供擔 保停止執行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97 年度執字第5549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業 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 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 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 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經查,本件執行程序原係由債權人陳秋貴以聲請拍賣抵押
物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如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對該不 動產上之所有人即債務人康聰賢、謝珠玉、涂敏森、蕭秀柏 等人受償(按:原執行程序並未對聲請人所有之應有部分為 執行)。嗣後,陳秋貴即將其所有之權利讓與予相對人,相 對人即於上開執行程序中,聲請承當執行債權人,並依法通 知聲請人,且向法院聲請追加執行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鑑價總額為 45,046,000元,而聲請人於該不動產上之應有部分為2/5 , 則相對人因聲請人之停止執行,未能即時經由前揭執行程序 可受償之債權額至多為18,018,400元【計算式: 45,046,000(元) ×2/5(應有部分)】,可能因無法運用 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 ,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 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妥 適標準。至聲請人主張一般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至確定終結 ,期間約須二年,則相對人約延後清償二年云云。經查,本 件聲請人另案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標的價 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金額,得上訴至第三審,則 該訴訟事件至三審確定,依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 定計算,其期間約為四年四個月,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約延 後清償二年云云,容有誤會。基上,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者 ,則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3,900,984 元【計算式: 45,046,000(元)×2/5(應有部分)×5%×(4+4/12)【 約4.33年】=3,900,9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表:不動產(共12筆,鑑價總額為45,046,000元)┌──────────────────────────────────────────────┐
│97年度執字第55496號 財產所有人:康聰賢、謝珠玉、涂敏森、蕭秀柏、蕭嘉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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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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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 平方公尺 │ 範 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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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76-3 │ 田 │ 370 │ 全部 │1,3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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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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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76-6 │ 田 │ 1459 │ 全部 │5,16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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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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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76-7 │ 田 │ 276 │ 全部 │9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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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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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86 │ 田 │ 2750 │ 全部 │5,1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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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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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87 │ 田 │ 5228 │ 全部 │9,74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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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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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88 │ 田 │ 1559 │ 全部 │2,9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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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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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88-1 │ 田 │ 965 │ 全部 │1,80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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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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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90 │ 田 │ 2565 │ 全部 │4,78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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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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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90-1 │ 田 │ 1974 │ 全部 │3,68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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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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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南市 │ 新營市 │ 卯舍 │ │ 93 │ 田 │ 2764 │ 全部 │5,15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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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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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南市 │ 新營市 │ 土庫 │ │ 253 │ 田 │ 684 │ 全部 │1,1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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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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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南市 │ 新營市 │ 土庫 │ │ 255-5 │ 田 │ 1932 │ 全部 │3,24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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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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