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李和文訴訟代理人 李榮信被上訴 人 李炎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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