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胡慶泰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被上訴人 葉明賢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街000號
被上訴人 王振龍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街00號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安
被上訴人 陳楊彩雲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鳳珠
葉明賢、陳楊彩雲、王振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庸
陳春安、王振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