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郭程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郭𤨾連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𤨾連(男,民國43年2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永康區○○○路52巷46弄13號,居臺南市○○區○○路1段61巷3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郭程秀芳(民國47年3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1段61巷3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𤨾連之監護人。
指定郭玥礽(民國69年10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1段61巷3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𤨾連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 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程秀芳(民國47年3月1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1段 61巷3號)為郭𤨾連(男,民國43年2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永康區○○○路52巷46弄13號 ,居臺南市○○區○○路1段61巷3號)之配偶,郭𤨾連因工 作受傷,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辦理郭𤨾連之保險理賠相關事宜,爰聲請 對郭𤨾連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郭𤨾連之監護人,
及指定郭𤨾連之長女郭玥礽(民國69年10月1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1段61巷3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郭𤨾連之配偶,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郭𤨾連為監護之宣告, 自屬有據。
㈡經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 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施仁雄面前訊問郭𤨾連,郭𤨾連 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郭𤨾連為精神鑑定結果認: 「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 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鼻胃管幫忙進食、靠氣管內管幫 忙呼吸,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 須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 、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 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定判定: 基於受鑑定人有其他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 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 本院101年12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郭𤨾 連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郭𤨾連已婚,目前親屬有配偶即聲請人郭程秀芳、長女郭玥 礽、次女郭貞妤及長子郭俊佑等人,渠等均同意由聲請人擔 任郭𤨾連之監護人、由郭玥礽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並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 議紀錄及同意書附卷可憑,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郭 𤨾連之配偶,彼此關係親近,且聲請人願意擔任郭𤨾連之監 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郭𤨾連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郭𤨾連 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郭𤨾連之監 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郭玥礽係 郭𤨾連之長女,衡情應會本於郭𤨾連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 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郭玥礽亦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是爰指定郭玥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 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