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331號
TNDV,101,監宣,331,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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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張林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 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 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楊文成經鈞院以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 護人,及指定其○○林○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 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多人共有,使 用開發不易,業已覓得買主,其餘土地共有人均同意將不動 產出售,且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南市○里區○○里○○街000 號房屋為老舊平房,年久失修,有安全之虞,受監護宣告人 楊文成目前獨自居住於臨時搭建之違章鐵皮屋,冬冷夏熱, 生活品質差,又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無存款及其他財產,其 每月須花費約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是為受監護宣告人 楊文成之利益,爰聲請鈞院准予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楊 文成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 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購屋及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等開支等 語。
三、查楊文成前經本院以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 ○○林○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四、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 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臺南



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在卷為憑,亦堪認定。五、再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除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外,並無存款及其他財產,其每月須花費約1萬多元,是 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利益計,實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 文成所有之不動產,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日常生活 所需費用等情,業經證人蔡○蘭證述綦詳(詳見101年12月 10 日訊問筆錄),堪認屬實。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 ,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 護宣告人楊文成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利益 相符,本院爰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處分受監 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地目建,面積0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六、至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處分受監 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其餘不動產部分,聲請人所持之理由無 非係謂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多人共有,使用開發不易,業已 覓得買主,其餘土地共有人均同意將不動產出售,且如附表 所示之房屋為老舊平房,年久失修,有安全之虞,受監護宣 告人楊文成目前獨自居住於臨時搭建之違章鐵皮屋,冬冷夏 熱,生活品質差,有換屋之需求云云,聲請人並提出不動產 買賣合約書1件、照片8紙為證,且經證人蔡○蘭證述綦詳( 詳見101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惟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所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共有人有7位, 惟簽訂上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之出賣人包含受監護宣告人楊 文成在內僅3位,自難認出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已得全體共 有人之同意,又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目前居住之房屋位在臺 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聲請人復未為受監護宣 告人另覓得居住之房屋,則若遽將臺南市○里區○○段000 地號土地出售,恐將導致受監護宣告人面臨無處居住之窘境 ,況本院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坐落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該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 算,價值高達0,000,000元,足以應付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 至少6年以上之花費,並無迫切需要再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 文成其他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許可其代理處 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除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 土地以外之不動產,實難認係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利益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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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種類 │ 坐落 │地目│面積(平│應有部分│
│ │ │ │ │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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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 土地 │臺南市○○區○○段 │ 建 │000.00 │ 0分之0 │
│ │ │000 地號 │ │ │ │
├──┼───┼──────────┼──┼────┼────┤
│ ⒉ │ 土地 │臺南市○○區○○段 │ 建 │000.00 │ 0分之0 │
│ │ │000 地號 │ │ │ │
├──┼───┼──────────┼──┼────┼────┤
│ ⒊ │ 土地 │臺南市○○區○○段 │ 建 │0000.00 │ 0分之0 │
│ │ │000 地號 │ │ │ │
├──┼───┼──────────┼──┼────┼────┤
│ ⒋ │ 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 │00.0 │ 全部 │
│ │ │區○○里00鄰○○街 │ │ │ │
│ │ │000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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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