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春葉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即債權人清冊)。(二)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 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 距為何?
(三)聲請人稱任職於隆選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自任職起迄今 ,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 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 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四)聲請人於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明書中,在必要支出項 目上記載有醫藥費之支出每月1,700元。請提出該筆支出 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掛號收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父親程忠勝及母親黃碧容之扶養費用?並請提 出受扶養親屬及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買千林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買千林或受扶養人程忠勝及黃碧
容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失業補助金、 老人年金等)?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 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國稅局99、100年度財產資料清單及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
(九)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 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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