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鄭伯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麒翔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28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5,000元,到期日為未載 ,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黃麒翔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查,本票發票人姓名為黃麟翔,顯與相對人黃麒翔姓名不符 ,是本院於101年11月16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相對人戶籍謄 本,並釋明發票人黃麟翔與相對人是否為同一人,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親自收受該通知,迄今仍 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