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李璋綿 住臺北市○○路0段0號(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護理學系)
送達代收人 李雅玲
住臺北市○○路0段0號(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護理學系)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證券2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