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814號
TNDV,101,司促,41814,201212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陳依雅

債 務 人 陳英三


債 務 人 沈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依雅前於民國96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英
三、沈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3,795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依雅自民國101
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795元及
自民國101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英三沈麗珍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