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747號
TNDV,101,司促,41747,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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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7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廖木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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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