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4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周明生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叁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明生於民國93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3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71,899元正未給付,其中31,
301元為本金;40,5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明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1,206
,054元正未給付,其中491,650元為消費款;710,804元
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14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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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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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明生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1301 │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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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明生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1650│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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