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234號
TNDV,101,司促,41234,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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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2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陳錫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陸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②貳萬玖仟玖佰肆拾
壹元③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四點二五②十八
點二五③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錫寬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4日止累計132,999元正
未給付,其中69,922元為本金;62,893元為利息;1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錫寬於民國92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4日止累計64,608元正
未給付,其中29,941元為本金;34,483元為利息;1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錫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4日止累計294,5
10元正未給付,其中129,474元為消費款;161,436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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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