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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0099號
TNDV,101,司促,40099,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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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0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趙容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王英陳明二之繼承人、陳順發即
陳明二之繼承人、陳淑貞即陳明二之繼承人、陳瀠子陳明二
繼承人、陳淑珠即陳明二之繼承人、陳麗卿即陳明二之繼承人、
陳淑又即陳明二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王英人、陳順發即陳明二之繼承人、陳淑貞 即陳明二之繼承人、陳瀠子陳明二之繼承人、陳淑珠即陳 明二之繼承人、陳麗卿即陳明二之繼承人、陳淑又即陳明二 之繼承人戶籍地址為嘉義縣、桃園縣、臺北市,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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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