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933號
TNDV,101,司促,39933,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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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9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馮台強
巷3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台強於民國92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2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1年12月04日止累計179,910元正未給付,其中83
,910元為本金;95,91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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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