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876號
TNDV,101,司促,39876,201212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作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零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作三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
  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
  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87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283060│黃作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
│  │元     │     │9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83060│黃作三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1年10 │
│  │元     │     │0月12日起  │      │月12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月依49│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