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872號
TNDV,101,司促,39872,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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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72號
債 權 人 陳鈴曲
債 務 人 謝東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EA0000000、EA0000000、EA0000000、EA000
  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一百零一年
  十月六日、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
  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均係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超
  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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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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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新 台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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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2日 │101年10月2日 │
├──┼───────┼─────┼───────┼───────┤
│002 │1,00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5日 │101年11月12日 │
├──┼───────┼─────┼───────┼───────┤
│003 │80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6日 │101年11月12日 │
├──┼───────┼─────┼───────┼───────┤
│004 │35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8日 │101年11月12日 │
├──┼───────┼─────┼───────┼───────┤
│005 │45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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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