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72號
債 權 人 陳鈴曲
債 務 人 謝東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EA0000000、EA0000000、EA0000000、EA000
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一百零一年
十月六日、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
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均係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超
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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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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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新 台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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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2日 │101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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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5日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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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0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6日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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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35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8日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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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50,000元 │EA0000000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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