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78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鍾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鍾淇發給支付命令,請求之標的 及數量記載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以本金新臺幣柒萬肆仟伍 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其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 金,逾六個月者,其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其利 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惟本件借據第五點下段所載違約金 計算為「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其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顯 與債權人請求不符,是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通 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係以本 金或逾期利息部分計算違約金?另借據上載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與台端請求按借款利率加一成不符,請求究係為何, 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 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