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江士德即正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二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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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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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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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洋新興營造股份│泛亞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三月十日 │陸萬玖仟叁佰元 │FA八七三九七五│ │
│ │有限公司林錦瑞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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