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52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煒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煒國分別於①民國99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99年3月19
日起至民國104年3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2%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
還。及於②民國99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
,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99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4
年7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34%計付。本金及利息自
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
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繳款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40,845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
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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