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223號
TPDV,90,除,4223,200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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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三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隆
  代 理 人 孫秀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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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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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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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伍萬元     │AC0三四八二九│  │
│ │限公司許東隆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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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伍萬零壹拾貳元 │AC0三四六七四│  │
│ │限公司許東隆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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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壹萬伍仟元   │AC0三六七九六│  │
│ │限公司許東隆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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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