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八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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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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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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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敏伯企業有限公司 │富邦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參萬參仟玖佰伍拾│BU○四七九七六│ │
│ │倪惠珠 │松山分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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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建昌 │華南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壹拾萬玖仟壹佰柒│DC二二七二九三│ │
│ │ │延吉分行 │ │拾柒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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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羚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伍仟參佰玖│DC二一二九八三│ │
│ │許圓圓 │懷生分行 │ │拾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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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歷寬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壹萬肆仟陸佰陸拾│EA二八○四二七│ │
│ │司 楊明深 │東台北分行 │ │參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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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歷寬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貳萬伍仟伍佰壹拾│EA二八○四二三│ │
│ │司 楊明深 │東台北分行 │ │伍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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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嘉國際股份有限 │彰化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壹仟伍佰柒拾伍元│BC五五六九六六│ │
│ │公司 李麗華 │松江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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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民忠 │第一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參佰玖拾│PA五四○三四四│ │
│ │ │復興分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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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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