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220號
TPDV,90,除,4220,200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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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八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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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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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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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敏伯企業有限公司 │富邦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參萬參仟玖佰伍拾│BU○四七九七六│  │
│ │倪惠珠  │松山分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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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建昌  │華南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壹拾萬玖仟壹佰柒│DC二二七二九三│  │
│ │  │延吉分行     │           │拾柒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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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羚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伍仟參佰玖│DC二一二九八三│  │
│ │許圓圓  │懷生分行     │           │拾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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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歷寬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壹萬肆仟陸佰陸拾│EA二八○四二七│  │
│ │司 楊明深  │東台北分行    │           │參元      │四       │  │
├─┼─────────┼─────────┼───────────┼────────┼────────┼──┤
│5│歷寬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貳萬伍仟伍佰壹拾│EA二八○四二三│  │
│ │司 楊明深  │東台北分行    │           │伍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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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嘉國際股份有限 │彰化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壹仟伍佰柒拾伍元│BC五五六九六六│  │
│ │公司 李麗華  │松江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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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民忠  │第一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參佰玖拾│PA五四○三四四│  │




│ │  │復興分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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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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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