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1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順天於民國9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3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1年11月28日止累計143,539元正未給付,其中72
,481元為本金;70,97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順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28日止累計118,747
元正未給付,其中46,923元為消費款;68,224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1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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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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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72481 │李順天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8│
│ │元 │ │1月29日 │ │8%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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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46923 │李順天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1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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