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191號
TPDV,90,除,4191,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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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黛若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0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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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0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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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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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捌萬柒仟伍佰玖拾│JAA一二七七七│  │
│ │司廖黛若     │愛分行      │           │元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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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