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336號
TNDV,101,司促,38336,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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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魏潔如
債 務 人 魏慶堯
債 務 人 魏陳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潔如於民國93年12月至99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魏慶堯魏陳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2,891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魏潔如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魏慶堯、魏
    陳惠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3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陳惠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52891│魏慶堯、魏│7月01日起  │      │       │
│  │元  │潔如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陳惠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2891│魏慶堯、魏│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潔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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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