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352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非訟代理人 趙容妙
債 務 人 鄭明德
債 務 人 杜麗梧
債 務 人 洪遠慧
債 務 人 曾正森
債 務 人 蘇峯巨
一、債務人杜麗梧、洪遠慧、曾正森、蘇峯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陸佰零玖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
捌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鄭明德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
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
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明德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戶籍資
料,債務人鄭明德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遷出國外,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此部分支付命
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杜麗梧、洪遠慧、曾正森、蘇峯巨未於第一項期間
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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