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053號
TPDV,90,除,4053,200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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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義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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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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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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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凌股份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松興支庫 │九十年四月四日    │肆萬伍仟肆佰柒拾│DA七0000五│  │
│ │寶霞       │         │           │捌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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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