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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251號
TNDV,101,司促,36251,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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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51號
債 權 人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通知限期命債權 人於七日內補正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 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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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