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10號
債 權 人 徐蕭金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振賢、陳碧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振賢、陳碧霞發給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 日內補正債務人徐振賢、陳碧霞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 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 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