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 告 林大群原 告 林峻輝即林良吉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律師被 告 林李燦霞即林良泰之繼承人被 告 林國良即林良泰之繼承人被 告 林進德即林良泰之繼承人被 告 陳林麗華即林良泰之繼承人被 告 林尤選被 告 黃林玉鳳被 告 羅文波被 告 林豐源被 告 林豐津被 告 林文卿被 告 林文峯被 告 林文忠被 告 林阿崑被 告 林茂龍被 告 林振開被 告 林陳西被 告 林國軒被 告 林奕嘉即林風南之繼承人被 告 林惠呈被 告 林文貴被 告 林振昆被 告 林耿宏被 告 林德修被 告 林祈福被 告 林阿德被 告 林神富被 告 林神秩被 告 林新夏被 告 黃林金秀被 告 林昭義被 告 林旺被 告 林昭貴被 告 林昭明被 告 黃林阿雪被 告 林資斌被 告 林明忠被 告 林新財被 告 林謝金蓮被 告 林獻堂被 告 林獻章被 告 林玉秀被 告 林孟儒被 告 楊王秀娥被 告 陳王秀蘭被 告 呂王好被 告 王敏禮被 告 柯志幸被 告 王鴻基被 告 王品臻被 告 林顏桃被 告 林寶生被 告 林昆茂被 告 林新在被 告 林新富前列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被 告 林永雄被 告 林英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列舉式■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 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 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