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41號
TNDM,101,附民,141,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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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呂德華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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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