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1號
TNDM,101,附民,11,201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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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昆德
      涂海彬
      涂金山
      陳繼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莊信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信重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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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