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國賢
指定辯護人 蔡信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國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罪部分,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明知有案遭受偵查仍離家拒不到案,且居無定所,遭檢察官通緝多年始到案,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所為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