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記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記明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林記明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 必要,於民國101 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 101 年12月7 日因他案送戒治所觀察勒戒,有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 年11月21日雄檢瑞日(馨)101 毒偵緝382 字第104359號函檢送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 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自應依照上開法條之 規定,將被告之羈押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