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3917號
TPDV,90,除,3917,2001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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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七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博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二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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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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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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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拾柒萬柒仟叁佰│0000000 │  │
│ │司劉宏璋     │南分行      │           │玖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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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